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何建立的?立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何建立的?立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橐鲂腋!⒓彝ッ罎M是每個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事與愿違。據全國婦聯1997年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訪總量的34.5%。1999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市組織了1589個家庭入戶抽樣調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現象,廣東省婦聯1996年至1998年接受這方面的投訴分別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長7.3%,1998年比1997年增長48%[1]。自 1981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居高不下,1999年審理119.9萬件,比1980年的27.2萬件翻了兩番多,平均每年增長8.1%[2]。另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3]。
從以上數字看,我國婚姻家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于今年4月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不少新的內容,修改了一些與時代和制度不相適應的部分條款,使婚姻法更趨完善和成熟。特別是離婚賠償制度的確立,為維護正?;橐黾彝リP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從國內外的立法看,婚姻賠償制度的認識和建立經歷了三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夫權的行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第三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4]。
我國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國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改。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科學調整和穩定是社會進步、文明昌盛的標志。這兩次修改都是在新的歷史條件出現后作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對外開放”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依法治國方略確定的前提下開展的。政治制度的變革必然帶來社會生活的變革。因而,修訂婚姻法是順勢而為,是建立現代生活制度,鞏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大舉措。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在得到引進的同時,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機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飽暖思淫欲”,拋糟糠,包“二奶”,養小蜜,找情人,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限制和制裁這種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維護健康、文明和先進的婚姻家庭關系在現階段顯得極為迫切,極為需要。這次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極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