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組就不給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無奈之下,劉某起訴至法院。11月10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村民組于5日內給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補償款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組就不給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無奈之下,劉某起訴至法院。11月10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村民組于5日內給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補償款62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劉某1993年5月與被告羅山縣靈山鎮某村第二村民組村民王某結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劉某攜女兒在羅山縣城關鎮一農貿市場內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與他人辦理婚姻登記。劉某和女兒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并承包有責任田,2009年3月,被告村民組在調整田地時沒有給原告分配責任田。
2009年5月,被告村民組依據本村集體公約進行了一次土地補償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參與分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其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有權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原告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雖到縣城做生意,但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并在2009年3月份以前分配有責任田,故原告未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應認定被告組織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