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身體受到傷害,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由致害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經濟損失;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可判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賠償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