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是什么?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在違反夫妻義務或損害家庭成員時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予以賠償的制度。我國修改后的《婚姻
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是什么?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在違反夫妻義務或損害家庭成員時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予以賠償的制度。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這一制度,規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
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間產生了相互扶助、撫養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獨立、尊嚴等積極義務,也產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極義務。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
2、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配偶身份權的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
3、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4、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使司法部門在追究過錯方責任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