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鄖西縣城關鎮居民許某、劉某相識戀愛,后因許某未婚先孕,2004年4月1日在社區治調會的督促及調解下,許某到醫院做引產手術,劉某支付461.40元醫療費。同年4月8
2003年底,鄖西縣城關鎮居民許某、劉某相識戀愛,后因許某未婚先孕,2004年4月1日在社區治調會的督促及調解下,許某到醫院做引產手術,劉某支付461.40元醫療費。同年4月8日,許某在得知劉某要終止戀愛關系后,要求劉某賠償1萬元遭到拒絕。雙方又到治調會協商。4月12日,許某在街上攔住劉某,雙方再次發生爭吵,許某因引產手術后虛弱,情緒又較激動,暈倒在地,被其親屬送至縣醫院治療,劉某支付醫療費200元。后許某因神經性嘔吐到十堰市太和醫院住院治療。同年6月21日,許某又因反應性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癥先后在十堰東汽茅箭醫院和十堰中醫院住院治療。 法庭上,許某要求判令劉某賠償其各種治療費用2.5萬元,而被告劉某則認為許某懷孕與其沒有關系,許某患病與引產、爭吵也沒有關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結論為,許某反應性精神病與爭吵嘔氣、中期引產有直接因果關系。據此,法院判決,劉某賠償許某經濟損失的75%,計款1.29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