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通過原告鄒小紅與被告梅光華隱瞞近親關系的事實騙取結婚登記的案例,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為你講解了近親結婚違了法 要求賠償被駁回的相關內容。 原告鄒小紅與被
導讀:本文通過原告鄒小紅與被告梅光華隱瞞近親關系的事實騙取結婚登記的案例,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為你講解了近親結婚違了法 要求賠償被駁回的相關內容。
原告鄒小紅與被告梅光華系姑表兄妹關系,1987年10月按鄉俗舉辦了婚禮,1988年3月31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恩恩愛愛,共同積累下殷實的家業,叫當地人艷羨不已。但好景不長,1997年原告便與鄰村的朱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1999年經村干部調解和好,原告中止了與朱某的這種曖昧關系。2004年農歷1月6日,被告外出打工回家,發現原告居然又與朱某睡在一起。由于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向法院起訴 離婚 ,被告同意 離婚 ,但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2004年8月1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隱瞞近親關系的事實騙取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七條關于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同時對被告提出的因原告常期與朱某同居要求被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