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因此無過錯方有權利要求過錯方賠償自己精神上造成的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這里的 損害賠償 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因此無過錯方有權利要求過錯方賠償自己精神上造成的損失。須注意的是,該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 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