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權的條件
在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里的損害賠償即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就物質損害賠償而言,應當按照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害進行賠償。就精神損害而言,應當按照最好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賠償。
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并基于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具有離婚請求權,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于當事人不知道離婚請求權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形,無過錯方當事人才有離婚請求權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重婚行為不僅應做民事賠償,同時,理應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我國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重婚罪。因此當重婚行為發生時,無過錯方一方面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過錯方的刑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就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偶爾、斷續的共同生活。對這種情形,無過錯方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筆者認為,只要這種行為給對方或者家庭造成了重大損害,就可以要求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持續地、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要注意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區分。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四種情形,值得注意。若配偶之間發生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情形時,毫無疑問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具有離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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