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救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請求權、經濟幫助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