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家庭主婦離婚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我與前夫于1998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1999年底,生育一男孩,為了照顧家庭和小孩,經前夫動員,我辭職在家當起了家庭主婦,前夫承擔起家庭的一切經濟開銷。2002年之后,,夫妻倆因此經常吵架,感情逐漸破裂。2014年5月,前夫要求離婚。我覺得自己為了照顧家庭和小孩放棄了工作,要求前夫給予其從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每年1萬元的家務補償。但是他不同意,我想問一下,我要求的家務經濟補償又法律依據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家務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只有雙方約定婚內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才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如果夫妻婚內所得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則依法按共同財產對待。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有特殊貢獻的,只能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照顧,但這不是家務補償。
你雖然盡了較多義務,但你前夫與你并未實行約定個人財產制,且你前夫也以工資和獎金的收入輔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你要求家務補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滬律網網友提問:約定AA制,婚內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我與馬某再婚時,雙方約定:各自工資及其他所得歸各自所有,生活費用共同承擔。婚后第二年,他憑借多教師經驗,開辦了學生補習班,每月額外收入五六千元。年來,僅此項收入就有20來萬元。 這期間,他雖然承擔大部分日常生活費用,但洗衣、做飯等家里雜務事幾乎是我一人承擔。我向他提出應對我有所補償,他以有約在先為由予以拒絕。可我又不想離婚,那么我的要求法支持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你若不想離婚,可與丈夫協商解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二款、《婚姻法》第四十條均規(guī)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 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你在家庭生活方面幾乎承擔了全部家務, 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應得到男方經濟補償的情形, 但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是明確的,“有權在離婚時提出”。 你若不想離婚,就只能雙方協商解決
小編提醒:家務勞動補償權僅僅是在離婚時行使。補償的來源是另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時間長短、另一方受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確定。家務勞動補償權在行使中可以協商,也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