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在婚姻關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在離婚的時候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與他人同居。
1)提醒一下:并不是說只要出軌了就能要求損害賠償。
2)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區(qū)別是看“渣男與小三在一起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
如果以夫妻名義生活,那是重婚,不考慮生活時間長短,一律能要求賠償。重婚也不以司法機關認定重婚罪為前提,只要事實存在就可以。
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只是駢居,那就是非法同居,要達到3個月以上才能要求賠償。
3)所以說,真的不是只要有婚外情,就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2、家暴
這個不多解釋,家暴也必須要達到一定程度,平時的爭吵、打鬧絕對不算的。
比較常見的嚴重家暴行為證據包括:傷情鑒定、報警記錄、毆打后的照片等。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這個在實務中遇到的不多,畢竟都現代社會了,最多的也就是趕出家門,但是被趕出的人往往也能找到工作。
那么大問題來了,能要求賠償多少?
法律上給了這五個依據:1、過錯程度。2、認錯態(tài)度。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4、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要我說,都是扯淡,其實主要就是看你有沒有證據和對方有沒有錢。
對方有錢,就能多要求,對方沒錢,這請求也就是說說。
而且在實務中其實往往是這樣處理的:
對于確實有過錯行為的一方,在分財產的時候不分或者少分一些就完事了。真正單獨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時候不多,大多都是因為沒錢,以及無過錯方拿不出證據。
那還有一個大問題,對于這些過錯行為,如何取證???
之前也反復寫過了,就這么幾種情況:
1、聊天記錄。2、通話錄音。3、報警記錄。4、捉奸在床視頻。5、拍攝的他們出游逛街的照片。6、保證書、忠誠協議。
著重強調一下“保證書”。之前文章也寫過,這個東西很好用,可以寫清楚對方的過錯事實,也可以約定再犯了賠償多少多少錢,真是非常好用。
不寫了,總結一下吧:
婚姻糾紛中,真正能舉出證據的不多,也確實很難,畢竟善良的人不會在生活中隨時留那么多心眼。只能說,既然自己的人生做出了一個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一個錯誤的人,那就擔當起這個錯誤選擇帶來的不利后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