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案件的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 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 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 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為六個月。
3、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何時恢復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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