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就賦予了軍婚的特殊性。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則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xiàn)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tài)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jīng)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攜帶相關證件與證明(軍人需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
婚姻法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軍人的安定,其政治意義想必各位比作者了解的還多,不再浪費大家的時間。
如果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而又堅持不離婚的話,恐怕對于非軍人一方按照現(xiàn)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這種婚姻關系是無法解除的,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這就是法律,鐵面無私、鋼硬冰冷。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xiàn)役軍人的話,則不受這個限制。
那么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應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相信我們的軍人兄弟都是思想過硬、作風嚴謹?shù)?,但也不能排除極個別有作奸犯科的,法律規(guī)定有以上情形的,即使軍人一方不同意,也應該準予離婚。
審理過程中,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等問題,應適用一般離婚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大家可以參閱,不再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