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哥倫比亞華僑翁平離婚案的批復
1978年5月24日,最高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你省臺山縣僑民哥倫比亞華僑翁平來信稱:他于1963年4月27日經臺山縣人民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他與陳秀霓離婚一案,根據判決書第二項規定,申請其二子翁俊石出國由其撫養。經研究認為:辦理出國手續問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現將來信轉交你院,請轉你省有關部門處理。其次:類似本案法律文書經上級法院審查,認為并無不當時,可由中級法院報請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本案臺山縣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判決書中寫有通奸、懷孕、道德品質不好及判決第三項的詞句不應寫入判決書內,特別是發往國外法律文書中出現影響不好,望你們今后對發往國外法律文書認真審查,以防類似法律文書出國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