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離婚程序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合意的,即協議離婚,一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即訴訟離婚。當然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最好能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
2、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須自愿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3、涉外離婚登記須提交證件和材料
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
A、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B、本人的結婚證;
C、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
A、本人的結婚證;
B、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C、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D、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照片。
對于涉外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涉外離婚登記的程序:
(1)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
(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
(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