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韜(男)與丁潔(女)同就讀于某外國語學院日語系。大一剛開學,李韜對丁潔一見鐘情,隨即發動了愛情攻勢,而丁潔對李韜并無好感。執著的李韜并未放棄,一如既往的幫助、照顧丁潔,還制造了很多聞名學校的浪漫事件。大三的時候,丁潔終于被李韜的執著所感動,兩人正式攜手成為一對戀人。1990年二人大學畢業,隨即舉行婚禮,成為大學情侶中為數不多的“修成正果”的一對。1991年10月,二人喜得千金。1995年10月,李韜申請到了獎學金,赴日本留學,后定居日本。長期分居兩地的生活,使得雙方的感情逐漸淡薄。為了挽回二人的婚姻,李韜為丁潔聯系了日本一所大學讀研究生。1998年10月,丁潔赴日留學,雙方終于在日本共同生活。但是,來之不易的團聚并沒有給二人帶來想象中的幸福和甜蜜,2000年初兩人開始分居。2000年底,丁潔向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調解,解除了李韜和丁潔的婚姻關系,丁潔在日本的財產和雙方在中國的財產歸丁潔所有,李韜給付丁潔生活費200萬日元;李韜在日本國的財產歸李韜所有;二人婚生女由丁潔撫養,李韜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00萬日元。事后,丁潔準備回國,向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韜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費。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提出,李、丁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丁潔。因此,李韜、丁潔分別向我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對李韜、丁潔離婚一案作出的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協議書,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條件不抵觸,遂作出裁定:日本國名古屋地方法院關于申請人李韜、丁潔離婚的2001年第364號調解協議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新西蘭華僑的離婚
陳小杰(男)從某師范大學英語系畢業后,在一所中學擔任英語老師。1993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在農業局工作的蔣云,1995年初兩人在中國登記結婚,雙方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子女。1998年初,陳小杰自費前往新西蘭國留學,學成后就在該國某市長期居住。蔣云仍在國內居住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使雙方感情日漸淡薄,加之陳小杰準備在新西蘭定居,2000年,陳小杰向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起訴,要求與中國境內的蔣云離婚,并放棄對在蔣云處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要求。該法庭將陳小杰的離婚起訴狀副本通過陳小杰之父轉送給蔣云,并附上訴訟通知書,告知蔣云對陳小杰的離婚起訴應提出答辯并通知該法庭,同時應向陳小杰提交答辯狀副本;另外告知蔣云應直接或通過一名中國境內的律師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蘭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然蔣云沒有應訴答辯,對此訴訟未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