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有一個哥哥,娶了一個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于去年農歷11月底生了一對雙胞胎,才7個多月,因為是早產,所以在醫院治療了將近一個月,花了挺多錢的,這期間,我那個嫂子都沒有盡到做母親的責任,直到現在為止,她都沒有撫養過兩個孩子一天,而是回到娘家,孩子是由我的媽媽和妹妹在撫養,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可不可以要求離婚? 離婚后可不可以請法官將孩子判給我的哥哥? 還有可不可以告她遺棄孩子罪?
滬律網律師回復:
她生活都不能自理,孩子當然會判給你哥了。至于告她遺棄,就不太容易,因為她是病人,自己不能自理,自然無能力照顧孩子了。至于離婚,我看不必,申請判決婚姻無效就行。《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滬律網律師回復: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登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及期限;
四、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六、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案;
七、對離婚當事人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八、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協助的義務;
九、其他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的事情;
十、離婚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一、離婚協議書簽訂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