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感情破裂的幾個方面:婚姻基礎; 婚后感情;有無過錯;有無和好可能;有無法定不許離婚的因素。
具體可以分解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義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關系,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的兩種含義:
A、法律意義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B、事實意義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般認為事實意義上的重婚為如下情況: I、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公開舉行結婚儀式的;II、有配偶的人對外公開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條(法釋[2001]30號)
常見的主要包括:A、姘居。和婚外異性或同姓(嘻嘻,筆者認為還要加上同性)多次發生同居關系,損害夫妻感情。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婚外同居規定了認定標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家庭暴力”的含義。
是指行為人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和摧殘,中國傳統說法是:以打罵、凍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傷害后果的行為?,F在也有說法認為家庭暴力是是對家庭成員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為。
并且將其分為:
1) 身體暴力:毆打、捆綁、打耳光、腳踢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目前還是以傳統說法為主流,在某些國家看來是很嚴重的家庭暴力在我國都不是。
2、持續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往往表現為作為形式。 偶爾的打罵不構成虐待。
3、遺棄的含義。
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力、需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質上的供養行為。
夫妻間一方作出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不能取得對方原諒的,應該視為感情破裂。
注意: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立即報110并做筆錄,并要求公安機關開具驗傷單去醫院驗傷,如沒有報警的也應該及時去醫院驗傷(最好在24小時內)。受虐方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和保留證據的習慣。平時不注意收集證據,到了提起離婚訴訟時很可能因為無法指證對方而給法院判決不離,所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而且判決不予離婚后女方往往受到更嚴重的虐待,而再次提起離婚要等上次離婚判決生效后6個月法院才受理。驗傷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如驗傷結達到輕傷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起訴實暴方對方故意傷害罪,可與對方進行交易,以刑事案件撤訴來獲得對方同意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不良的習慣,用社會道德來評判為壞習慣。屢教不改的是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這又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屢教不改到底是教育多少次?教育包括親屬的教育、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賭博或、吸毒曾經給勞教、罰款、治安拘留的,而至于傳統上說的:所在單位的批評教育、村委會或居委會等的批評教育在目前社會條件下已經不適用。 賭博和吸毒,耗費家庭財富,不可能承擔起家庭的責任;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耗費家庭劑。所以有這些惡習的也是認定感情破裂的理由,關于“等惡習”,可以是嫖娼、同性戀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分居比較復雜,有工作出國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還有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現為有家不回,在外租賃房屋居住、住親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未必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也會判決離婚的。
分居的時間為2年,1989年有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關于分居3年已經不適用了。保留在外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和支付房租的證明。 如離開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生活的,記得及時辦理暫住證(居住證)。 不過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果夫妻分開生活,仍然構成分居,不過要對方承認。
“兩年”起計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常見的有:
1、夫妻一方患有惡疾,比如艾滋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但有些人不愿直面這一現實,而假借了其他借口來實行離婚。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比如對方在經濟方面故意夸大事實,隱瞞曾經結婚史等行為(隱瞞戀愛史不算)。隱瞞曾經得過的重大疾病。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卻沒有同居生活,也沒有和好的可能的。 評:目前一般先同居后結婚,結婚不同居的確比較罕見,但那是89年的司法解釋中第5條,具有那個年代的特點。
5、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注:判決生效6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不受理第一次離婚原告方的離婚請求,所以勸當事人如果沒有重大的事項,一審判決不離的情況下不需要提起二審,否則這個1年要從二審判決生效后才計算。
6、一方因為犯罪被判決有期徒刑,或違法入獄勞教的,注:無需長期徒刑。
7、過錯方與第三人同居并起訴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評:如果你沒有什么財產的,或者說你有財產,但是已經不在你名下了,那么的確可以告訴法官你的“外遇”,也不失為一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