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我的生母12年因突發心肌梗塞去世,生前與繼父購有一處房產,兩人平攤費用,母親去世時有一到兩萬元貸款未還清,由繼父償還了。現在繼父要再婚,(繼父之前有兩個女兒,離婚時判了一個女兒和我以及母親一起生活)。我要求將房產證該為我和他其中一個女兒的名字,是否合理?現在未償還的債務我是不是要承擔一部分?要辦理什么手續?需要什么證明?如果繼父不同意,我怎么能拿到自己應得的?謝謝!還有,我今年12月滿20,在讀書的費用都是由繼父出的,以后這筆錢是不是要償還?
山東領先律師事務所端巖律師回復:房子產權的一半是你生母的,你們和繼父都有繼承權.未償還的債務的一半要用你母親的產權來償還.
山西晉泰律師事務所衛旅洲律師回復:可以協商處理。房子產權的一半是你生母的,你們和繼父都有繼承權。未償還的債務的一半要用你母親的產權來償還.
滬律網律師回復:1.此房屬你母與繼父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原則上屬你母遺產;
2.你母的配偶,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父母均對其遺產有繼承權;
3.你母生前債務,應由其遺產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負責償還;
4.你18歲以前由繼父供給讀書費用,是其應盡義務,18歲以后也應視為家庭成員間的扶養.由于不是債務關系,故不須償還;
5.如你們通過協商或訴訟對遺產進行了分割或分析,可持相關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