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立此類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利害關系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大足縣的陳老漢擔心兒女爭遺產,特地請人代寫了一份遺囑。由于遺囑在形式上有瑕疵,在陳老漢死后,該遺囑引出一場官司。日前,大足縣法院最終確認陳老漢的遺囑有法律效力。
據了解,陳老漢結過兩次婚,共生育了八個子女,有兩處房產。1985年,陳老漢的大兒子結婚,一大家人住在一起很擁擠,陳老漢就與幾個哥哥商量,把幾人共有的一套房子賣給大兒子,總房價是3600元,陳老漢自己那份房款——900元錢就沒讓大兒子給。
眼看八個子女越長越大,陳老漢的心事也越來越重——雖然他和老伴梁婆婆的身體還硬朗,但人總難免一死,萬一死后八個子女為分財產鬧矛盾怎么辦?陳老漢當過村干部,懂點兒法律,他開始琢磨著訂立遺囑。
1993年1月15日,陳老漢68歲生日即將到來的時候,他召集家人開了個家庭會議,一大家人共同制定了一份《關于現行家庭管理、贍養老人及房產的暫行分置章程》。一家人特別約定,陳老漢繼承的祖房歸四個兒子繼承,大兒子由于購房時尚欠父親900元,就不再享有祖房的繼承權。大家都親自簽了名,梁婆婆因不會寫字,由陳老漢代簽。
章程簽訂后20多天,陳老漢再次召開家庭會議,八個子女全部到場。陳老漢夫婦立下一份遺囑,由陳老漢的妻弟梁某執筆,內容與前一個章程差不多。子女們都簽了字,梁婆婆因為不會寫字,就沒簽名。
2001年,梁婆婆去世。兩年后,78歲的陳老漢也故去。老人在世時,八個子女都按照約定履行著贍養父母的義務。2004年4月,陳老漢去世1年多以后,他的大兒子向大足縣法院起訴,要求分得1/8祖房的房屋產權。據了解,那套100多平方米的祖房價格已猛漲20多倍,價值10萬余元。
他提出,當初訂立的那份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一,梁婆婆沒有在上面簽字;第二,見證人是梁婆婆的弟弟,不夠中立和客觀。為此,他要求撤銷這份遺囑。
日前,大足縣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陳老漢的遺囑雖然在形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響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法院認定了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駁回了陳老漢大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的主審法官、大足縣法院的林海庭長稱,遺囑是自然人生前對其個人合法財產作出處分,而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設立遺囑可以采取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該遺囑屬于代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對代書遺囑做了嚴格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繼承法還規定,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