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遺囑,本來應該是過世的人留給在世的人最后的叮囑或是饋贈,其本意應該是美好的、善良的。但是如果繼承事宜含糊不清,繼承人之間常常會為了爭奪遺產而心生矛盾,相互爭吵扭打,甚至訴至法院。
案例回顧
孫老先生身前育有三個子女,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房,市價約300萬元。在他過世后不久,他的長女孫麗(化名)找到其余兩個兄弟討論該房屋的繼承權,她要求該房產由三人平均繼承。
但是,孫老先生的長子孫全(化名)不同意,并拿出一份孫老先生生前寫的遺書,稱孫先生去世前已經留有遺囑,該房產由其(長子)繼承。女兒孫麗不服氣,就拿著遺囑復印件向律師進行了法律咨詢,律師認為該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于是孫女士就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繼承其應有的份額。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孫全(長子)向法庭遞交了這份遺囑,用以證明該房產由其單獨繼承。遺囑內容為:
父病重,恐不久于人世,立囑如下:XX區的住房由長子孫全繼承。落款處有孫老先生的簽名和日期。
但經過細看,卻發現遺囑主文內容字跡與落款簽名字跡完全不一樣。孫全(長子)也承認,遺囑內容是由他自己書寫的,但是簽名是由父親本人親自簽的。因為缺少其他證據和見證人,所以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孫先生名下的房屋歸三個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占三分之一產權)。
律師點評
針對上述遺囑糾紛案例,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孫老先生去世時,其三個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處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然而,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的前提條件是遺囑須具備法定形式。
孫老先生所立遺囑雖系本人簽名,但內容非自己所寫,不屬于自書遺囑,應屬于代書遺囑。根據代書遺囑的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由于孫老先生所立代書遺囑,是繼承人所寫,沒有代書人,也沒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所立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該代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故法院判決正確。
繼承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含遺贈扶養)。其中遺囑繼承又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很多老一輩的不會寫字,同時為了避免生后子女爭奪遺產,往往在生前制作了代書遺囑。那么如何保證代書遺囑合法有效呢?
我們建議,立遺囑人應委托公證處或律師辦理相關代書遺囑手續,以充分保障遺囑合法有效。代書遺囑,首先要確認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接著制作談話筆錄,向立遺囑人介紹遺囑的種類、效力、構成要件及無效情形和后果,同時了解財產情況,明確立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等;隨后審核立遺囑人擬在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的產權原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再則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起草遺囑草稿,成文后向其宣讀,并視情況進行修改;若立遺囑人提供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律師還應當制作與見證人的談話筆錄,并要求簽署《無利害關系聲明書》;最后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簽字捺印,整個代書遺囑過程會進行錄音錄像。
其中見證人的資格是比較重要的,《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主要有兩種,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二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通過上述流程制作的代書遺囑能夠充分保障其合法有效性,從而避免上演爭奪遺產的鬧劇。
法條鏈接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