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芳當年與有婦之夫生下女兒,成了未婚媽媽,如今因為經濟拮據要求變更女兒的。昨天,閘北法院因孩子的父親下落不明,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1998年,從安徽來滬從事理發業的王玉芳與有婦之夫潘國華相識,不久便墜入情網,兩年后生下女兒。2003年8月,王玉芳依據女兒出生時的記載以及潘國華的證明,在原籍為女兒申報了戶口,取名潘月。2003年年底,潘國華下落不明,之后一直由王玉芳獨自撫養女兒。去年12月,由于無法負擔女兒上學的經濟負擔,王玉芳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撫養關系,由潘國華來承擔女兒的撫養責任。
法院認為,女兒出生后由王玉芳直接撫養。在潘國華下落不明數年后,王玉芳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這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及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撫養孩子不僅是父親的法定義務,同樣也是母親的法定義務,目前潘月隨王玉芳共同生活,顯然有利于其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