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協議孩子由父親撫養。然而,離婚后不久,父親卻將孩子送到母親處,自己則不見蹤影。因此,該母親向慈溪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
樓某與葉某都是慈溪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于2010年12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倆日子過得還算不錯,在2012年下半年,兩人迎來了愛情的結晶,孩子小樓出生了。
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夫妻倆的感情卻出現了裂縫。孩子剛滿周歲第二天,夫妻倆便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小樓由父親樓某撫養,并承擔撫養費,母親葉某享有探視權。
兩人離婚后不久,樓某卻將小樓送到葉某處,自己則遠走他鄉,杳無音信,期間從未探視,亦未支付撫養費。近日,葉某將樓某訴至慈溪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撫養,且樓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小樓成年。
近日,慈溪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雖然樓某、葉某的離婚協議約定小樓由父親樓某撫養,但小樓一直跟隨母親葉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間樓某下落不明,從未履行撫養義務,亦未進行探視。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法院支持了葉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請。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據此,慈溪法院作出判決,酌定樓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小樓獨立生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