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由父親直接撫養,母親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兩萬多元。但離婚后,父親再婚,女兒自行返回母親家居住生活一年多并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近日,天等縣法院判決女兒隨母親生活。
案件到主辦法官手上后,法官依職權到原(母親)、被告(父親)雙方的單位了解了雙方的工資收入情況,并到雙方女兒的學校征詢了孩子的個人意見。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法官認為,雙方離婚后婚生孩子黃小某長期跟隨原告一起居住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第3項“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之規定。
本案原、被告女兒黃小某已年滿十周歲,法院在征詢黃小某的意見后,黃小某表示愿隨母親生活,且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居住條件,具有相應的撫養能力,符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故應支持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主張,并相應的處理了孩子今后的撫養費及原告預付撫養費的問題。
最后法院判決黃小某變更由原告林某撫養并跟隨其共同生活;被告黃某從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趙黃小某撫養費每月6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被告黃某返還原告林某已預付的孩子撫養費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