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的女孩夏靜(化名)與63歲的老板張富華(化名)相識,先后從開房發生性關系到確立戀愛關系,從頻繁吵架再到簽訂結婚協議,鬧著戀人之間各種復雜曲折的情感糾紛。交往一年多后,老板離婚并稱在女孩身上花去了近百萬,但女孩仍未與老板結婚。突然一天,女孩被公安局刑偵隊列為詐騙犯罪嫌疑人,并被網上追逃。(4月24日 華聲在線)
暫不談女孩與老板之間的愛恨糾葛,筆者對于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在此事中扮演的角色感到好奇。如果說剛開始的時候因為法院的判決或者張某的報案而介入,那倒也是情有可原,可是后來既然二人又幾經“復合”,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所謂的“詐騙案”其實不過是兩人的正常爭吵,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可以結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部門還有必要再介入此事嗎?
公安機關不是公證處,卻又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見證“婚姻協議”的簽訂?而婚姻豈是一紙協議就能保障的?筆者認為,所謂的“騙婚嫌疑”,不過是張某利用法律的漏洞所強加的“婚姻枷鎖”。張、夏二人彼此了解,又存在“剪不斷理還亂”的婚戀關系,即便是存在騙婚的可能,那也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公安機關似乎被人狠狠地玩了一把“借勢”的游戲。
縱觀事態的發展,無論是夏某的拜金主義,還是張某亂搞男女關系的作為,都著實令人不齒,雖然我們不期望詐騙的發生,但是如果能通過這件事給予二人一個教訓,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協議婚姻”合法與否,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拿法律當兒戲,玩弄執法機關的行為確是人們所不能容忍的。一方面,法律具有嚴肅性。張某借用法律的威勢,一而再再而三地與夏某簽訂“結婚協議”,實際上是借執法機關之手行個人方便之實,這是對法律的踐踏,更是對執法機關的愚弄。另一方面,公安部門的被動執法凸顯體制漏洞。既然存在法院認定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前科,公安部門何以仍以詐騙案進行處理?所謂的“部門聯動”“前期偵查”,難道也僅僅是一句空話?
婚姻不是生意,婚姻更不能買賣。我們不知道這件事的最終結果將如何,但是就目前而言,女孩已經有分手的意愿,卻被公安機關“見證”的結婚協議所困擾,而這份“困擾”是原本就不應該存在的,不是嗎?
法律不是某些人的私人工具,執法機關更不應被人無情的利用。維護治安、嚴肅法紀是執法者的責任與義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西方不良思想的侵入,類似“協議婚姻”的鬧劇可能會越來越多,而這,也許僅僅是一個開始、一種考驗,捫心自問:我們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