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訴訟不同于普通訴訟,當事人必須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此外,涉及到身份關系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有權拘傳或作出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