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需要提交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立案,給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依法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