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經常以家務瑣事為由對我打罵,為此我向法院提出離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經法官調解,我撤訴了。可撤訴后沒幾天,丈夫又對我打罵,比以前更狠,已威脅到我的安全。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訴,可聽說離婚撤訴后六個月內不能重新提起訴訟,我該怎么辦?
楊小葉
專家意見: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雖然法律上對“新情況、新理由”沒有詳細界定,但像你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已構成“新情況、新理由”,可以在撤訴后六個月內重新起訴。對你丈夫的這種行為,你應該及時取得證據或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讓鄰居寫出證言,對現場進行拍照留證以及讓法醫對你所受傷情進行鑒定等,只有這樣,你的再次起訴離婚才會在撤訴后六個月內被受理。
(《法制與新聞》2001年第10期路光仁文)
《文摘報》20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