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所以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所以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