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一名劉姓婦女的丈夫涉販毒案入獄,劉婦以夫販毒為離婚理由,為此探監達84次,要提離婚之訴,1、2審法官以劉夫販毒案在2003年間被判刑,劉婦直到2009年才打離婚官司,超過1年的離婚請求權時效,判劉婦敗訴。
劉婦表示,她與王男婚后生育3子,但丈夫沉迷賽鴿、未賺錢養家,對家計漠不關心,2000年丈夫曾涉詐欺、商標法案被判刑1年確定;2003年間丈夫又販毒被判刑13年半,入獄迄今。
劉婦說,前后曾到獄中探視丈夫多達84次,每次都為離婚之事而去,2人分居已6年多,夫妻有名無實,這段期間因丈夫販毒,她常遭外人指指點點,與孩子生活精神痛苦不堪,婚姻難維持,決訴請離婚。
法官審認,王男販毒案在2003年被判刑,劉婦卻遲至2009年4月才打離婚官司,一審法官已以劉婦提訴時間超過1年請求權時效,駁回劉婦之訴。
根據臺灣有關法律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后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律師李孟哲說,劉婦應在知悉丈夫被判刑后,1年內提出,超過時間就不能提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