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1998年1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室。
法定代理人楊××(系原告母親),1970年10月31日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室。
被告何×,男,1972年4月23日生,漢族,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號。
原告何××訴被告何×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愛萍獨任審判,于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楊××、被告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訴稱,被告系原告父親。2008年3月,原告父母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母親楊××撫養,被告應支付原告撫養費42,000元/年(人民幣,下同)、保險費8,000元/年,并負責原告的開學事宜,同時承諾再婚前保證提前一年支付后兩年的費用總和。但離婚后被告未按時支付撫養費或看望原告且已再婚,故現提起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2010年三年的撫養費156,000元、保險費24,000元;2、判令被告提前支付原告2011-2012年兩年的撫養費84,000元及保險費16,000元計100,0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到2010年3月已經發生的教育費8,026元、興趣培訓費9,970元、2008年-2009年的保險費17,134元(8,567元/年)、醫藥費785.7元、2008-2009年度的戶口管理費1,000元(500元/年)、2008年1月-2010年4月的撫養費70,000元,2010年5月起的撫養費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
被告何×辯稱,對已經發生的教育費、培訓費、保險費、醫藥費均沒有異議,被告愿意承擔;2008年1月-2010年4月的生活費70,000元和2008-2009年度的戶口管理費1,000元被告也都認可,但被告自2008年5月從單位離職后就業情況一直不好,生活陷入拮據,故被告無力支付上述費用。2010年5月起的撫養費被告最多付300元/月。
經審理查明,何××系楊××與何×婚生之女。2008年3月14日,楊××與何×經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子女撫養:何××由母親撫養,雙方就撫養費達成如下協議:1、男方負擔女兒(小學未完成部分、初中、高中)所有教育費,包括但不限于學費、輔導費、學雜費、考務費等合計7,000元/年,如實際發生額超出以上數額的,以實際發生為準,如實際發生少于以上數額,則順推至來年,本費用每年1月5日前付清,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本費用每年初按:上年教育費×(1+上年CPI)調整;2、男方負擔女兒校外興趣培訓費不低于4,000元/年,具體操作和上條中原則一致,以實際發生為準,每年調整;……5、男方負擔女兒生活費2,500元/月至2020年大學畢業止(若繼續深造原則上同意繼續支付到其參加工作為止),生活費每年分四次在上一季度第一個月5號前付清,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原因,每年初按公式:上年年生活費×(1+上年CPI)調整;6、男方負擔女兒醫保醫療費用不低于500元/年,如實際發生額超出數額,以實際發生為準,每年1月5日前支付,同時男方承擔女兒全部大病費用,并承諾在女兒生病期間盡量陪護,至女兒大學畢業止;7、男方承擔女兒上海集體戶口管理費500元/年(隨上海人事局規定征收標準浮動),每年1月5日前支付;8、男方在組建新家庭之前應保證提前一年支付后兩年上述費用的總和,將來若男方經濟條件明顯好于女方或男方經濟陷入困境,不能繼續支付以上所列費用時,雙方可以協商調整撫養費;……二、財產分割:……3、以女兒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單(保單合同號2100324540)一份,父親繼續負擔其保費每年8,567元至女兒18周歲,并承諾其再婚前或經濟條件許可的條件下必須一次性提前繳清。……四、此協議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父親同意每年除保單外的42,000元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劃入女兒指定帳戶。之后被告未按離婚協議支付上述費用。2008年5月30日,被告與所在單位上海貝爾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9月,被告再婚。楊××為原告實際支付了2008年1月-2010年3月的教育費8,026元、興趣培訓費9,970元、2008年-2009年的保險費17,134元(8,567元/年)、醫藥費785.7元。2010年3月,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出生醫學證明、離婚證、自愿離婚協議書、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相關費用單據及庭審筆錄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母親楊××在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現被告未能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原告據此主張,本院應予支持。審理中,被告對已經實際發生的教育費、培訓費、保險費及醫藥費的金額予以確認,也表示愿意承擔,本院據此判決其支付。因簽訂離婚協議后不久被告即離職,被告提供的勞動手冊顯示被告目前無工作,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目前有工作及收入的任何證據,故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被告不能繼續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等各項費用時可以調整撫養費的金額,故本院根據原告的實際需要及被告的支付能力確定被告應支付的撫養費的金額,原告過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何××2008年1月-2010年3月的教育費8,026元、興趣培訓費9,970元、2008年-2009年的保險費17,134元、醫藥費785.7元、2008-2009年的戶口管理費1,000元、2008年1月-2010年4月的撫養費70,000元,合計人民幣106,915.70元;
二、被告何×應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育費人民幣300元,至原告何××18周歲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何××,女,1998年1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