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講的是由婚外情引發的私生子撫養費糾紛,提起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訴的原告對血緣關系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但同時,如何證明親子關系?如何舉證?哪些材料可以成為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據,此類案件中的證據種類、舉證及證據采信是否存在特殊性,司法解釋沒有列舉或明確。同居行為一般都具有隱秘性,而錄音、錄像、照片、書信等,一般也不會直接反映雙方存在婚外性行為的內容。
【案情】
2007年8月,已婚男鄭某通過某知名網站認識了未婚的蘇某,后來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從10月開始,兩人開始同居,后蘇某發現鄭某有妻室,于是雙方矛盾升級,2008年5月,雙方分手。分手后不久,蘇某發現自己懷有鄭某的孩子,并將此事告知了鄭某,鄭某迫于壓力,對蘇某進行了經濟補償,并協助蘇某辦理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隨后,鄭某更換了電話,并變更了住址,致使蘇某無法再聯系上鄭某。最終蘇某向法院起訴追索孩子的撫養費。
【案情審理結果】
2011年10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鄭某的代理律師一直否認蘇某與鄭某存在任何關系,拒絕支付任何費用。蘇某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證人語言、出生醫學證明書等證據,但無法提供蘇某與鄭某有關系的直接證據,但是抓住了非常關鍵的一點,即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上面清楚的顯示出了鄭某為孩子的父親,進而蘇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了要求對孩子作親子鑒定,來鑒定鄭某與孩子的關系。而鄭某拒絕作親子鑒定。
在法院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最后作出判決,支持了蘇某的代理律師的觀點,判令鄭某與孩子具有親子關系,每月向孩子支付撫養費13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律師評析】
本案關鍵問題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推定親子關系存在這一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責任的負擔。“當事人……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即規定了提起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訴的原告對血緣關系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但同時,哪些材料可以成為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據,此類案件中的證據種類、舉證及證據采信是否存在特殊性,司法解釋沒有列舉或明確。同居行為一般都具有隱秘性,而錄音、錄像、照片、書信等,一般也不會直接反映雙方存在婚外性行為的內容。
所以,從舉證角度,蘇某難以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與鄭某存在婚外性關系符合常情。蘇某在審判中堅持要求進行親子鑒定,以證明其子與鄭某存在親子關系,但鄭某在審判中明確拒絕,且未提出合理理由,故可以推定親子關系存在。
本案引發的另一問題就是對“必要證據”的把握。當事人舉證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其已經提供了必要證據,可以對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當事人做出親子關系存在的推定?
首先,對雙方所舉證據的充分審查,主張親子關系存在一方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蓋然性較高的程度。本案中,蘇某提供了照片、證人證言,以及一份其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上面記載鄭某是其子父親。雖然該證明不具備行政部門認定某種關系或事實的效力,但辦理該證明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發證部門要根據程序進行審查,故這一書面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其次,蘇某對其與鄭某的交往過程作了比較詳盡的陳述,其中涉及鄭某家人情況、居住工作情況、兩人交往細節等等,比較合理、可信。
第三,要深入考問一方不同意接受親子鑒定的事由。目前,以DNA技術進行親子鑒定,否認親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達到99.99%,且鑒定簡便易行,是確定或否定親子關系的最有力證據。鄭某不同意接受親子鑒定,卻除了“沒有必要”以外沒有提出任何理由。
第四,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中具有最大利害關系的人是非婚生子女本人,承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對其人身、財產有重大影響。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處理同居關系子女撫養問題、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訴訟必須重視的原則,所以對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中原告的舉證不宜過分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