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若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誰?未成年子女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咨詢:
張某與妻子離婚后兒子跟隨前妻生活,今年10月,兒子在與小朋友玩耍中不慎將對方絆倒,致使對方受傷。對方小孩的家長因此事要求張某和他的前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張某認為兒子將對方摔傷是因為前妻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并拒絕支付醫藥費,為此張某到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張某和前妻已經離婚兒子也跟前妻共同生活,但張某依然是其兒子的監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張某的前妻帶孩子生活確有困難,張某也有責任承擔因兒子致人傷害的醫藥費等費用。
知識延伸:
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