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父母失職或被剝奪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20日在此間舉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治保障研討會上指出,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了“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熱點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方面存在較大缺失。
據悉,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紹,本次對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表示,民政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具有兜底責任。從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現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為基礎,在江蘇、河南、四川等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力求建立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五位一體”的聯動反應機制,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政策,建立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銜接機制,創新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等將是工作的重點。
“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樣做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為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
案例盤點:
這些案例主要分為監護人惡意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監護人逃避監護責任和監護人喪失監護行為能力等幾種類型。
觸目驚心的父母虐童事件
2013年5月,貴州省金沙縣石場鄉構皮村村民楊世海多年虐待、毆打其10歲女兒楊某某的行徑被曝光。楊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用毒打、開水燙頭、鉗子夾手、針扎手指、跪鋸齒等方式對親生女兒進行殘忍虐待。
生而不養誰之過
2012年11月16日,貴州畢節市七星關區街頭垃圾箱內,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內生火取暖導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5個孩子生前長期在外流浪,曾多次被警方送回家,教師也多次到家中走訪規勸他們回校上課。但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務工或忙于農事,很少與子女交流。
被“遺落”的孩子
2013年9月18日,震驚全國的南京餓死女童案公開審理。吸毒女樂燕與男友李某共同撫養兩名女童,2013年2月27日,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服刑。2013年4月下旬,樂燕為兩個女兒預留少量食物、飲水后,將她們置留家中主臥內,鎖上大門離家吸毒玩樂,直至6月21日案發時都不曾回家,最終導致兩女童在家中餓死。 記者昨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20日在此間舉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治保障研討會上指出,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暴露我國在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方面存在較大缺失。
據悉,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紹,本次對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研究,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表示,從2013年5月起,就以現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為基礎,在江蘇、河南、四川等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力求建立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五位一體”的聯動反應機制,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政策,建立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銜接機制,創新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等是工作重點。
“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為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起到震懾作用。”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
設立目的:
該機制是對失職父母“亮劍”
昨日,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認為,未成年人監護行政監督與司法裁判的對接機制的設立,是法制對失職監護人的“亮劍”,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推動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介紹,我國1987年通過的民法通則是在立法時的社會經濟背景下規定的監護制度,但二十多年來,現行規定已不能滿足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需求。
張雪梅說,雖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對失職監護人監管零散、措施太柔性,難以發揮作用。對監護人的這類行為屢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夠進入司法程序,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個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法定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又沒有其他人員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張雪梅認為,這一規定已嚴重脫離社會實際,應取消這一規定,建立國家監護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兩部專門法律。此外,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作出進一步修改,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條款,也有可能在這次修改中得以體現。
名詞解釋: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1、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2、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有孩子監護權并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
法律常識:
1、夫妻離婚以后,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愿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