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孩子剛滿8歲,夫妻離婚后隨父親生活。其后,父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母親一直對孩子不管不顧,也從未支付過撫養費,如今孩子只能跟隨爺爺生活。請問:1、小孩母親拒絕支付撫養費,該如何維護孩子的權利?2、小孩母親不履行監護職責,爺爺可以申請作孩子的監護人嗎?
答: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因車禍死亡,孩子的母親更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直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母親不支付撫養費是違法的,孩子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母親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2、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法院則依法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最終確定孩子的監護人。本案中母親既不同意直接撫養孩子,又不支付相關撫養費用,從未履行過監護職責,明顯不適宜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在父親死后,孩子實際上也一直由爺爺進行監護,從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及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考慮,爺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監護關系。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