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孩子騎電動車撞傷他人,母親以自己早已離婚,孩子判歸父親撫養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將孩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近日,法院最終判決離婚的父母共同賠償受害人損失8萬余元。
父母離異的幼女傷人,該誰擔責起糾紛
2014年8月,13歲的五蓮縣人袁曉(化名)駕駛電動車沿道路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的劉麗(化名)駕駛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麗腰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袁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麗多次與袁曉的父親協商無果后,一紙訴狀將袁曉及其父親袁景(化名)、母親張云(化名)起訴到了五蓮縣法院,請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庭審中,張云主張其自2006年即已與被告袁景離婚,袁曉歸袁景撫養,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撫養與監護權無關,法院判父母同擔責
合議庭經合議后認為,事故發生時,被告袁曉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劉麗受傷,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兩被告已離婚,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法官介紹,雖然被告張云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載明,離婚后“孩子由袁景撫養,張云不拿撫養費”。但實際上,張云住在縣城,袁景住在農村,為了方便袁曉在縣城上學,袁曉一直隨其母親張云共同生活。
再者,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哪方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說,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所以,袁景和張云作為袁曉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對原告劉麗因該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近日,五蓮縣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劉麗損失共計8萬余元。
對子女的監護權只幾種情況才會取消
據法官介紹,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特殊點在于,孩子的撫養權歸父親,但實際上是和母親生活在一起的。”法官說,但不論何種情況,父母的監護權與由誰撫養是沒有法律邏輯關系的。因袁曉的母親無固定收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所以判決袁曉的父親與袁曉的母親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