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隨母姓?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同時,《戶口登記條例》對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的變更,也有了明確規定: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2、超過10歲的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由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表達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從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超過十周歲的孩子希望更改姓名,且這種更改符合其主觀意志,一般會考慮他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