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滬近二十載的臺商周某與上海姑娘杜某有十年婚外情,2008年,杜某產下一子,4年后,周某要求做親子鑒定,杜某拒絕,周某便將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4年來母子的不當得利32萬元。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上世紀90年代,臺商周某來滬打拼,2003年的一次朋友聚會,周某與杜某相識并迅速成為婚外情人。2008年,杜某懷有身孕,周某在生育手術相關材料上簽字。2009年至2012年間,周某多次要求做親子鑒定,但杜某始終反對。周某認為,四年間自己為撫養孩子付出許多,杜某卻幾次三番阻撓親子鑒定,自己合理懷疑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因此,這四年付出的撫養費用是母子的不當得利,故他一紙訴狀將杜某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32萬元。
在法庭上,周某為證明自己與杜某的婚外情史,拿出了2003年寫的告白書以及2012年寫的保證書,其中提到“十年是真愛……珍惜愛情的結晶……要與現在的太太離婚……重新結婚后寶寶改姓‘周’”等內容,稱如果杜某同意做親子鑒定,可以不要回四年來支付的撫養費用。對此,杜某表示自己堅持不做親子鑒定,是因為在她看來這對孩子是一個殘酷的過程,現在小孩三歲半已經記事,親子鑒定會對孩子心靈產成生負面影響,而且杜某還擔心,親子鑒定后,周某會與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進一步對孩子造成傷害,所以自己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表面上看是不當得利案件,但究其實質,實際是“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問題。“認領”即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承認,一經認領,非婚生子女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義務。然而在支付了幾年撫養費后,周某認為孩子不是親生,要求返還撫養費,這一請求隱含著確認其對孩子的認領行為無效的意思,但對此,周某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僅憑杜某不愿意進行親子鑒定便認定孩子并非親生骨肉沒有依據。
所謂“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我國雖然對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沒有相應法律規定,也沒有相關約定俗成的習慣,但是婚姻法的一大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本案中依據親權法理,法院認定周某的行為已構成“認領”,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