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離異女子雖生有一對龍鳳胎子女,但卻遠在千里之外,能相見卻未能相處,12月27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判決維護其合法探望權。
2002年,老家在九江的高某(女)來到永豐,與家住永豐縣城的張某(男)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2005年7月,兩人生下龍鳳胎,之后兩人由于性格不合,便于2009年9月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兒女均歸張某撫養,并由其獨自承擔撫養費,并明確約定女方每月可探望小孩一次,但須經男方配合,否則不予探望。盡管雙方均已經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高某覺得還不放心,于是還對此協議進行了公證。
兩人協議離婚后,高某回到九江謀生,多次從外地趕來永豐探望小孩,但每次都只能到孩子上學的幼兒園進行簡單探望,未能與一對可愛的親生兒女接到園外相處盡享天倫之樂。2010年10月,原告又從外地來到永豐去幼兒園探望其子女,向被告提出要把小孩接出,但遭到拒絕。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自己的探望權。
法院認為,原告高某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雙方的離婚協議僅籠統地約定每月探望一次,未約定探望的時段、方式等具體細節,導致原告在實際探望子女的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約束。鑒于原告是外地人,在永豐本地無固定住所、無直系親屬、在外謀職的實際情況,為了小孩的學習與生活穩定,不宜接小孩外出住宿,同時為維護公證文書的嚴肅性,原告仍按協議約定每月探望子女一次。
據此,判決高某每月第二個周六可將其子女接出在永豐縣城內探望至當天16時,屆時由原告將子女送回至被告家,被告有協助原告探望子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