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有關探望權的規定,是我國婚姻法于2001年修訂時增加的內容。修訂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在本期的一起案例中,劉女士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探望時間對小孩進行探望,頻繁、無規律地行使探望權影響到小孩正常的學習和生活,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另外,小孩對劉女士的探望行為產生了強烈的排斥情緒,如果劉女士繼續強行探望,不利于緩解母子之間的矛盾以及培養母子感情,對小孩的身心健康也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法官依據上述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了中止劉女士探望權的規定。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視性探望,二是逗留性探望。本期案例中,法院判決主要采取了逗留性探望的探望權行使方式。
探望權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因此,離婚父母應當信守法律,盡力協助另一方順利行使法定的探望權,助力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