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洪某、白某(原告)與董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董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隨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洪吉義、白如華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洪奧佳,被告董丙芹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專家點評: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