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家住蘇州金夏社區的一對老夫婦,因探望自己孫子被兒子的前妻告上了法院。5月30日,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調解了此案,但也引發出一個問題:孩子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能探望他們的孫子女嗎?
老人的兒子三年前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
老夫婦天天惦念著小孫子,三天兩頭去孩子媽媽處看孫子。那時,小孩與媽媽單獨住,孩子媽媽表示理解。一年前,孩子的媽媽。為避免新組建的家庭出現矛盾,孩子的媽媽向兩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來她家探望孫子了。老人想不通,雙方為探望小孩經常發生爭吵。孩子媽媽便以兩位老人探望小孩影響她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兩位老人不要再來探望她的孩子。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孩子媽媽同意兩位老人在雙方認可的條件下探望孩子。案件經一番周折至此審結。
孩子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能探望他們的孫子女嗎?
支持原告(孩子媽媽)的觀點認為:我國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也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被告(孩子祖父母)并非孩子的父母親,沒有法律規定的探望權。所以,原告作為法定監護人向被告提出不再探望孩子的要求,也是為了更好地行使其法定監護權。
支持被告(孩子祖父母)的觀點認為: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可以讓孩子獲得盡可能充分的親情,不違背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如果因為父母離婚而斷絕他們之間的來往,有悖于中國傳統倫理道德和習俗。祖父母和孫子女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緣而形成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孩子的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祖父母探望權的具體規定,但這項權利體現了長輩對子女精神上的關心和愛護,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合乎情理,更符合人性,應該獲得法律保護。所以,祖父母的探望權只要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序良俗,就可以大膽支持。
[相關法律延伸]探望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