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并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這些資料是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出具的證件。
記者詢問,廖女士與趙某的關系可否看作事實婚姻已經成立?該工作人員說,單從廖小姐反映的情況看,他們的事實婚姻應該是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愿意,為了解決財產歸屬的問題,可以先去補辦一個結婚證,之后再離婚。他還告訴記者,也可選擇去法院訴訟離婚,但必須提供有力的結婚證據。
據了解,要離婚,可以選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也可以選擇去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辦理,但目前,我國法律并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問題是,廖小姐手中既沒有結婚證原件,到江西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又找不到原始資料,廖小姐和趙某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補辦結婚證,這離婚該怎么進行呢?
證件虛假是無效婚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羅筱琦副教授表示,一般來說,法院立案是要求當事人要提供結婚證原件的,但如果真的無法提供,憑結婚證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單位(如果有單位的話)證明或者親朋好友同事的證人證言,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
羅筱琦認為,如果一方認為結婚證存在,但自己無法拿到,還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方式,要求法院依職權取證。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根據訴訟證據規則,可以要求男方提供結婚證原件。如果結婚證存在,男方應當提供。
羅筱琦還認為,廖小姐在江西沒有找到結婚登記原始資料,手頭上僅是一份結婚證的復印件,很有可能這個結婚證就是虛假的,男方可能欺騙了女方,如果真沒有結婚證,法院可以按照構成事實婚姻的情形立案。如果結婚證確定是虛假的,構成無效婚姻,男方要承擔欺騙女方的過錯責任。對于無效婚姻的處理,新《婚姻法》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