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尾欠大在基層極為突出。征收難主要表現在繳納率低,不能收繳到位的鄉鎮較普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的農戶數逐年增多。鄉鎮每年為征收該費耗用了大量的工作時間和人力物力,然而收效甚微。巨大的欠繳額度所帶來的危害后果是直接的,現實的。它不僅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也使政府的管理權威受到動搖,基層基礎工作受到挑戰,國家的法律尊嚴受到褻瀆。
農村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不能收繳到位,與司法強制權有限介入不無關系。在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上,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強制執行權,強制執行權為人民法院享有。因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在具體工作中,對拒繳行為無可奈何,只能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強制權作后盾。但是,由于我們的黨委、政府乃至司法機關歷來將這一問題看成“敏感性較強”的問題,是 “高壓線”,為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務求做到小心慎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司法強制權的介入。即使允許,也是有限介入,如每鄉(鎮)有選擇性地執行二、三戶。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涉及農戶的切身利益,其利害關系是明顯的,極易引發矛盾,甚至激化矛盾。把它認識為“敏感性強”的問題并無不當,因此強調要謹慎為之無可非議。但也不能片面地認為采取司法手段解決不妥、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如果這樣,就必然形成沒有司法監督和保障的行政秩序,這會使負有法定義務的人無合理合法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我們應當知道,執法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嚴肅執法與社會穩定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一致的。當然,由于多種因素決定,實踐中二者之間確實存在不能回避的矛盾和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源于經濟發展現狀的束縛以及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源于我們認識上的偏執,要么只看到局部的、暫時的、表面的穩定而忽略全局的、長遠的、根本的穩定,要么把嚴肅執法與社會穩定完全對立起來等等,但絕不是源于嚴肅執法本身。
因為嚴肅執法是嚴格遵循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實現法的目的的執法活動。嚴肅執法并不是簡單從事,諸如方法簡單粗暴、濫用強制措施、動輒拘留人、使用警械具等手段,而是要嚴格依法,追求最佳的社會效果,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的完美結合。
在當今,“法治”無疑已代表著治國、治省、治縣、治鄉方略的主流。建立法治秩序,必然要求包括維護社會穩定在內的治理行政事務、經濟事務等一切活動都要步入法制軌道,要求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嚴肅執法,通過嚴肅執法來實現法律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發展的宗旨和目的,最終實現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