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例:
劉某與妻子高某,于2000年8月22日,在北京市西城區登記結婚,后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劉某某,因劉某及其父母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在劉某某出生后,劉某及其父親經常無故因瑣事與高某發生糾紛。2007年6月1日,高某無奈之下,只好帶著女兒劉某某,回娘家居住,自高某及女兒離開劉某及其父母處后,女兒的撫養費都由高某一人承擔,劉某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2009年6月,高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女兒劉某某的名義,將劉某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要求支付已實際發生的撫養費50000元。
庭審分歧:
原告認為:父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該義務不受夫妻關系是否存續或是否共同居住的影響,劉某作為父親應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被告認為:被告與高某夫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未分割的情況下,一方撫養義務的履行,應視為雙方撫養義務的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張子女撫養費無法律依據,且無法執行,不同意賠償。
裁判結果:
2009年9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09西民初字第9309號),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已實際發生撫養費235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為上訴,現已執行完畢。
筆者認為,北京市西城法院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該撫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是否存續而受影響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止,在父母發生離婚糾紛分居期間,該法定義務并不因此而中斷或解除,故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撫養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獨立訴權和獨立財產權
本案的案由為撫養費糾紛,本案的原告系女兒劉某某,而非妻子高某,女兒劉某某和妻子高某均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高某只是作為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出庭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的撫養費,也只能用于女兒劉某某的日常生活開支,而非妻子高某的財產,法院判決后,妻子高某只是作為女兒劉某某的監護人來代為管理劉某某的個人財產,且處分該個人財產時也必須處于為劉某某個人利益的目的,被告答辯認為系妻子高某在向其索要撫養費,實際上錯誤地將被監護人的財產等同于監護人的財產,否認了被監護人的獨立財產權,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