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領取荷蘭方子女補助費,出具證明文件,需注意:
一、有的證明書對被證明的子女只寫齡,沒有具體的出生日期,在荷蘭無法使用,必須寫被證明的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證明的子女長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證處對他們的現狀難以核實,故對他們不宜提供證明;
三、出具子女證明書是為了領取子女補助費。這種補助費只發給十五周歲以下的兒童或雖超齡但仍在校讀書的青年。有的證明書把已出嫁的女兒和已獨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寫上,這種做法不妥,對外影響不良;
四、有的子女證明采取一人一份,五個孩子出份證明,無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