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3月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保管女兒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05年12月,王某前夫劉某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賠償款221500元,但在這筆賠償金的分配和保管上,使得婆媳之間反目,雙方在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請來村書記夏某作調解工作,最終達成“撫恤金分配協議”,約定撫恤金中,女兒繼承的部分89000元作為其撫養費,每年提取2500元(特殊情況除外),交由村書記保管。后王某帶著女兒改嫁他人,多次向村書記索要全部撫養費未果,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撫恤金分配協議”中關于女兒撫養費的使用上,是雙方當事人在互不信任的情況下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為此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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