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通訊員 王鈺元) 夫妻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兒子隨父親居住生活,婚后財產歸女方所有,對方不支付撫養費,后因父親生病生活困難,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母親承擔撫養費。日前,重慶市巫山縣人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沈月每月給付原告李叢撫養費400元,時間從2010年4月1日起至原告李叢十八周歲止。 法院依法審理查明,原告之父與被告2007年12月4日在巫山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李叢跟隨父親李錚生活居住,被告沈月不支付撫養費,婚后財產歸被告所有。為方便原告讀書,原告之父租房在縣城巫峽鎮凈壇路,每年需繳納房租費6000元。原告之父患有糜爛性胃炎等疾病,享有職工醫療保險。現原告以父親李志身體有病需治療,縣城租房居住生活困難為由,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學費和醫療費憑據承擔50%。 法院認為,原告系被告之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雙方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一種權利,更重要的是一種義務。原告父母在2007年協議離婚時雖然約定原告由原告之父李志撫養,并承擔撫養費。但《婚姻法》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的父親為了給原告創造更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在巫山縣城租房,每年需交房租費6000元,現原告父親身體患慢性病,需長期治療,雖有醫療保險,但自己每年還要支付不菲的醫藥費,但被告確實每月需還貸款1600元,考慮到被告工資收入及投資購房的收益,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及學費和醫療費憑據承擔50%的請求,本院不予全支持。為正確體現婚姻法,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決。(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來源: 光明網-法院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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