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姐對于弟、妹的撫養義務在以下條件下產生: 1、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 2、其父母親已經死亡; 3、兄、姐有負擔能力; 弟、妹對于兄、姐的扶養義務在以下條件下產生: 1、被扶養的兄、姐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2、弟、妹應當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 3、弟、妹有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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