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2月3日,安徽馬鞍山市的周先生家突然來了一位6歲的小女孩,聲稱周先生就是她的父親,要周先生承擔其撫養義務。滿腹狐疑的周先生斷然拒絕,小姑娘無奈之下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做親子鑒定。近日,拒不做親子鑒定的周先生被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對小女孩承擔撫養義務。 2003年9月,馬鞍山市的周先生認識了本市的女青年李小姐。2004年7月,倆人開始同居生活,2005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麗麗(化名)。三人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周先生便離開李小姐、麗麗母女,未再盡扶養義務。由于李小姐母女無固定經濟來源,生活難以維持,多次要求周先生給付麗麗撫養費,但周先生以麗麗不是其親生為由拒付。今年2月,麗麗在母親的帶領下,將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確認周先生是他的生身父親。庭審中,周先生雖同意鑒定,但拒不提供親子鑒定血樣,致鑒定無法完成。 法院審理認為,麗麗系周先生與李小姐同居生活期間所生之女,現周先生否認麗麗為其親生,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對于麗麗是否為周先生親生這一事實的爭議,周先生同樣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不是麗麗的親生父親。但周先生拒不配合親子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為此,依法推定周先生與麗麗間存在親子關系,周先生應當對麗麗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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